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下列信息,为公众参与和监督水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二)水环境质量;
(三)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情况;
(四)重点水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控制和削减情况;
(五)突发水环境事件以及应对情况;
(六)水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情况;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水环境信息。
(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二)水环境质量;
(三)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情况;
(四)重点水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控制和削减情况;
(五)突发水环境事件以及应对情况;
(六)水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情况;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水环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