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接受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情况的监督,对排污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分析,建立节能减排预警机制和企业负责人约谈制度,对超标排放的单位及时警示并依法作出处理。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环境承载力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法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有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接受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情况的监督,对排污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分析,建立节能减排预警机制和企业负责人约谈制度,对超标排放的单位及时警示并依法作出处理。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环境承载力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法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有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