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水环境保护实行水域管理责任人制度。水域管理责任人应当牵头组织开展河流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多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污口治理、疏浚清淤、保洁绿化、生态修复等综合治理工作,并对责任水域水环境质量考核结果负责。
水域管理责任人制度具体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水域管理责任人制度具体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