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二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干流、支流两岸以及源头区一定范围内的森林、林木(茶树、毛竹等经济林除外),划为生态公益林,加强水源涵养。重点流域干流、支流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划定湿地红线,建立湿地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协调对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和湿地生态系统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功能退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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