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网格水环境监管体系,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设覆盖重点区域的水环境电子监控系统,对重点区域的水环境实行实时监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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