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协调解决跨界水污染纠纷。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查处水环境整治重点区域内水环境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