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单位环保诚信档案,记载排污单位遵守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水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环保诚信档案记载的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并作为有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的重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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