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排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法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