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平台、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和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水环境保护活动,支持水环境保护公益事业。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明确有关垃圾收集、水面保洁、环境绿化、民主监督等权利义务以及奖惩机制,引导村(居)民参与水环境保护活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和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水环境保护活动,支持水环境保护公益事业。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明确有关垃圾收集、水面保洁、环境绿化、民主监督等权利义务以及奖惩机制,引导村(居)民参与水环境保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