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十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市场准入的限制性、禁止性规定,明确本行政区域产业准入要求,严格限制和禁止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项目,优化产业布局,淘汰高污染落后产能,发展绿色经济,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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