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承担水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推行清洁生产,防止、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