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环境保护的监测管理,监督、监测、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截污纳管指导工作,落实城市黑臭水体的治理;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指导、协调、服务以及畜禽养殖和屠宰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六)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生态公益林、湿地的保护和管理;
(七)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和农村综合管理、卫生、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
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有关水环境保护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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