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制定年度考核评价指标。考核评价指标应当包括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任务和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