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统筹安排项目和资金,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纳管集中处理。
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进行运营监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进行运营监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