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在污水管网覆盖区域,禁止直接排放未经集中处理的污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