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六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六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边界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护栏围网等物理隔离设施;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开通进入保护区的短信提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和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和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