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八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水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注重水生态安全以及水环境改善,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然形态,保障水域面积;定期开展水生态健康调查评估,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水生态健康,提高水体自然净化和修复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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