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七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核定最小生态下泄流量。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水环境质量和流域水量的变化情况制定生态补水方案。
水资源项目应当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生态补水方案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水资源项目应当安装下泄流量设施。
本条所称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是指满足河道基本生态功能安全的最小流量。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水环境质量和流域水量的变化情况制定生态补水方案。
水资源项目应当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生态补水方案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水资源项目应当安装下泄流量设施。
本条所称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是指满足河道基本生态功能安全的最小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