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流域干流河道内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河(航)道疏浚、清障清淤的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下游水体污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河(航)道疏浚、清障清淤的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下游水体污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