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执行生态补水方案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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