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口未按规定设立标志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