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垃圾填埋场和含有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的地下工程设施的单位,未按规定建设防止渗漏、地下水监测井设施的或者未定期实施地下水质监测并提交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