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排污单位向水体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