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事故及重大隐患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和应急处置体系,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