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消防等有关部门做好建筑物中电梯的选型和配置的监督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
教育、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安全监督管理、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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