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10-25 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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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浙江省特种设备安... 第二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事故及重大隐患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和应急处... 第四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信息分析研究,收集、发布电梯重要零部件、维... 第六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鼓励电梯管理责任人、维护保养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七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 制造和安装

第八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制造和安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结构进行合理设计。 建设单位对电梯的选型、配... 第九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制造和安装 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 第十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制造和安装 第十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电梯安装、改造或者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于施工前将拟施工的时间、地... 第十一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制造和安装 第十一条 推行电梯安全管理智能化系统建设,逐步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范围。 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配置具有安全管理运行参数采...

第三章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 电梯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将其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 第十三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电梯管理责任人是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电... 第十四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委托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应当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明确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 第十五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十五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电梯管理责任人可以委托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一)... 第十六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 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识正确、文明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禁止使... 第十七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维护保养质量负责,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维护保养委托后,不得将业务转包、分... 第十八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十八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的结论负责。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 第二十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有关监督管理制度,联合公安、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统一报警电话,统一设置电梯识别编码,实现电梯故障快速救... 第二十二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情况,督促、指导电梯管理责... 第二十三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分析电梯安全状况、应急处置情况和电梯远程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向有关行业主管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制造单位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放相关装置接口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第二十六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配置或者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管理智能化装置或者视频监控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 第二十七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电梯管理责任人对停用电梯未按规定设置停用标识或者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由... 第二十八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 第二十九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