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 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识正确、文明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禁止使用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三)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四)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识、视频监控设施、报警装置、电梯专用操作按钮、电梯零部件等设施;
(五)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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