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维护保养质量负责,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维护保养委托后,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
(二)定期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并经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载明近期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三)建立日常维护保养以及自行检查情况档案,记录的内容至少保存四年;
(四)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四年;
(五)对日常维护保养中发现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存在事故隐患的,书面告知电梯管理责任人,并提出整改建议意见;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并实施救援;
(七)在本市首次开展维护保养业务时,将维护保养单位名称、人员情况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八)其他与电梯维护保养相关的职责与义务。
鼓励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对电梯维护保养行为和维护保养质量实施监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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