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下列电梯重点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
(二)近两年发生过电梯安全事故或者投诉较多的电梯;
(三)超高层建筑的电梯;
(四)使用年限超过十年的乘客电梯;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其他电梯。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
(二)近两年发生过电梯安全事故或者投诉较多的电梯;
(三)超高层建筑的电梯;
(四)使用年限超过十年的乘客电梯;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其他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