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有关监督管理制度,联合公安、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和救援体系。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建立对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管理责任人的质量信誉考核和失信惩戒制度,强化信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不良行为记录。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建立对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管理责任人的质量信誉考核和失信惩戒制度,强化信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不良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