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十八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十八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的结论负责。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管理责任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