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十五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十五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电梯管理责任人可以委托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一)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
(三)遭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四)故障频率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受委托的电梯安全评估机构应当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估结论,并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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