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电梯管理责任人是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二)依法建立电梯安全管理组织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有条件的定期组织演练;
(三)在轿厢内、出入口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布电梯维护保养信息、检验信息和救援报警电话;
(四)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和紧急呼救系统能够正常使用;
(五)协助做好电梯的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工作;
(六)建立并长期保存真实、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责任人变更时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变更后的电梯管理责任人;
(七)对因故障、检修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梯,在电梯出入口设置停用标识,并采取避免电梯乘用的安全措施;
(八)对运载装修材料、装修垃圾以及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九)对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所使用的电梯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一个月;
(十)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和使用年限超过十年的电梯,根据日常运行的实际需要,与维护保养单位约定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义务。
自行管理的电梯,管理责任人可以将前款所列义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委托他人管理,受托人对受托事项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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