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制造和安装
第十一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制造和安装 第十一条 推行电梯安全管理智能化系统建设,逐步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范围。
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配置具有安全管理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等功能的智能化装置,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使用的乘客电梯还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本条例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乘客电梯,没有安装运行管理智能化装置或者视频监控设施的,应当在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时予以安装。
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配置具有安全管理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等功能的智能化装置,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使用的乘客电梯还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本条例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乘客电梯,没有安装运行管理智能化装置或者视频监控设施的,应当在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时予以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