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制造和安装 第十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制造和安装 第十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电梯安装、改造或者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于施工前将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以及施工单位名称、施工人员资质等情况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