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制造和安装
第九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制造和安装 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放电梯安全运行智能化装置接口。
鼓励电梯制造单位采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对电梯安全运行实施跟踪,提供服务。
经营整机进口的电梯,制造单位没有在境内设立直销机构的,应当明确在境内注册的代理商,由代理商承担本条规定的制造单位义务。
鼓励电梯制造单位采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对电梯安全运行实施跟踪,提供服务。
经营整机进口的电梯,制造单位没有在境内设立直销机构的,应当明确在境内注册的代理商,由代理商承担本条规定的制造单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