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分析电梯安全状况、应急处置情况和电梯远程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通报,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相关信息。
电梯安全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数量、种类、分布区域以及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电梯情况;
(二)电梯维护保养、检验等总体状况;
(三)电梯应急救援响应情况。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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