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制造单位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放相关装置接口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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