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配置或者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管理智能化装置或者视频监控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