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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