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七条 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本单位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性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