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10-15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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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第二条 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市婺城区、金东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县(市)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 第四条 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四条 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 第五条 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事... 第六条 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非经营者违法存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 第七条 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本单位禁止销售、... 第八条 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八条 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因重大公共活动或影视拍摄等特殊需要,确需在禁燃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