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五条

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配合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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