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三条

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市婺城区、金东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县(市)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时间和种类,并予以公布。
市、县(市)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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