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四条

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四条 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传统建筑;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军事设施保护区;
(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机构;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场所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商品交易市场;
(十)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