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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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了惩处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条 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或者有关行政...
第三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但是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决定。
本办法规定的纪...
第四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四条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仍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五条 金融机构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
第六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机构所在地;
(四)更换高级...
第七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七条 金融机构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并应当按照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
未经依法...
第八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八条 金融机构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金融机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
第九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九条 金融机构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金融机构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
第十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条 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从事帐外经营行为:
(一)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帐、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二)将...
第十二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
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
第十三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
金融机构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
第十四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
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
第十五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
第十六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
第十七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从事拆借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借资金超过最高限额;
(二)拆借资金超过最长期限;
(三)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
第十八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得为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担保,不...
第十九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不得允许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卡管理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对持卡人透支或者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
第二十一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
第二十二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
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海关办理对纳税人存款的冻结、扣划。
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
第二十四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
第二十五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
(二)未按照规定...
第二十六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不得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为新股申购透支。
商业银行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为新股申购透支的,给予警...
第二十七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十七条 财务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规模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吸收非集团成员单位存款或者向非集团成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办理委托、信托业务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委托、信托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前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缴纳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违法所得,不得列入该金融机构的成本、费用。
第三十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三十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的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三十一条 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国家有关证券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国家有关保险管理的法...
第三十二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