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六章 事故赔偿 第三十四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六章 事故赔偿 第三十四条 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