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六章 事故赔偿 第三十六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六章 事故赔偿 第三十六条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