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九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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