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八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八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